发改委等13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意见》共提出5方面20条具体政策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部署,一方面,发改委正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出台《意见》补齐短板,严格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意见》重点如下:
招标人可自主确定中标人
- 切实保障招标人在在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
- 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 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
- 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 不得随意改变法定招标程序;
-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 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
- 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 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
(国办函〔2019〕41号)文件就曾提出:
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8部委公布第20号令《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各地已陆续发文明确取消“投标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