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提升乡村建设工匠技能水平,更好服务于农房和村庄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大力培育乡村建设工匠(以下简称工匠)队伍,更好服务农房和村庄建设,现就加强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和完善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培育扎根乡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为提高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全面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工作原则
全面提升能力。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将工匠个体培训和工匠队伍培育相结合,畅通工匠学习、晋级渠道,激发内生动力,促进工匠职业技能与综合素质同步提升。
服务乡村建设。坚持面向乡村、服务农民,支持引导工匠承揽农村房屋建筑和小型工程项目,为工匠就地就近就业创业提供条件和机会。
培育管理并重。坚持培育服务和规范管理相结合,完善工匠培养、管理、使用、激励等政策措施,为工匠提供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提高工匠的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统筹协调推进。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行业和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立工匠职业体系、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培训考核体系,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农房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普遍提升。
到2035年,工匠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工匠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大幅提升,工匠技能培训和队伍培育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完善,工匠成为农房和村庄建设的重要人才支撑。
二、扎实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
(一)编制培训教材。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制培训大纲、通用教材,省级部门根据培训大纲、通用教材组织开展适用本地区的专用培训教材开发。丰富培训形式,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训教学相结合、线上线下相结合、专项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
(二)建设培训基地。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建立工匠培训基地和网络培训平台,设区城市至少建立1个工匠培训基地。各培训基地要充实师资力量,鼓励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技师、高级技师参与培训授课,以“师带徒”方式传授技艺,注重师资培养,定期组织教师学习,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的工匠培训教师队伍。
(三)建立轮训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构建覆盖工匠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匠每三年至少轮训一次。培训不得违规向工匠收费。工匠经培训考核通过,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发培训合格证。
(四)提升培训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规范培训内容、督导培训效果。在培训建筑识图、建筑选材、施工建造专项技能的同时,鼓励“一专多能”,跨工种参加培训。引导工匠熟练掌握具备地域特色农房建造技术,指导工匠学习掌握新型农房建造技术。要注重“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综合素质的提高,培养法治意识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开展考核评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依托符合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确保评价过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试题命制、考官培训、阅卷、质量督导等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报名、组织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等工作。
三、积极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
(一)优化工匠队伍结构。 积极扩展人力资源,鼓励引导各类返乡人才从事工匠职业,不断优化工匠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二)建立工匠管理名录。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匠名录。工匠名录应包括工匠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工程业绩、等级认定、奖罚情况、信誉评级,也包括由工匠组织建立的施工班组、建房合作社和合伙制企业等工匠队伍情况。
(三)规范工匠队伍建设。注重培育具有丰富实操经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乡村建设带头工匠”,鼓励引导“乡村建设带头工匠”组建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等,推动工匠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四、加强乡村建设工匠管理
(一)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编制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范本。工匠、施工班组、合作社、合伙制企业承接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时,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工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建项目质量安全责任。
(二)加强工匠施工行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规范工匠从业行为,加强日常管理。工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农房和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不得承揽未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三)开展工匠信誉评价。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工匠相关信息,建立工匠信誉评价系统,积极引导建房农户或建设单位选择信誉良好、技术过硬的工匠承建农房或农村小型工程项目,形成良性市场竞争和正向激励机制。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将加强工匠培训和管理作为提升农房品质的重要抓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健全工匠培训和管理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工匠培训和管理等日常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业培训管理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支持配合。
(二)保障工匠权益。引导工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农房节能改造以及农房安全日常巡查等工作。引导工匠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鼓励以个人名义自愿缴纳人身保险。常态化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提升工匠身份认同感和荣誉感。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工匠职业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工匠先进典型和优秀工程案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增强工匠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责任感,营造全社会尊重工匠、尊重劳动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