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区城管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市交通工程质量监测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南宁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了《南宁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13日
附件
南宁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广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南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级审批、监管的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县级审批、监管的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工程投资、节约建设用地、保护环境资源、确保施工运营安全、方便群众出行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安全、环保的要求。
第二章 条件和分类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公路工程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禁止新增建设内容以施工图设计变更形式纳入原建设项目(新增建设内容指原初步设计中不包含、非施工必要措施、且不影响原项目建设完成和发挥使用功能的内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设计变更:
(一)设计存在缺陷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二)勘察资料不全面或设计深度不足,导致设计不准确或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三)设计与自然环境(地质、水文、地形)、当地风俗条件不协调,可能影响地方生产生活的;
(四)结合现场条件,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的;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能节省原材料或少占用耕地,利于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和节省工程造价投资的;
(五)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后期运营安全保障,而不增加投资或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自然条件、规划建设条件较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的;
(七)涉及农田、水利、铁路、输油气管道、电力电信线缆、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环保、水土保持、文物保护等,需要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
(八)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因不可抗力因素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
(九)市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决定对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
(十)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工程投资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设计变更按其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或支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或工程量变化达到本项第(11)目规定费用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或路面主要材料发生变化达到本项第(11)目规定费用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收费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注:单项工程费用变化指连续桩号内发生单次单项费用变化);
12.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三章 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一般设计变更实行备案制。
第七条 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实施,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除存在安全隐患、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八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其中,重大设计变更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审查确认,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
第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论证通过后,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查,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查确认。设计变更文件完成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并作出是否实施决定。
设计变更累计超过施工合同总价10%后,所有一般设计变更均按照较大设计变更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原设计审批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公文。公文内容应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设计单位、变更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等;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及原设计相应文件;
(三)证明变更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有关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检测数据、现场图片、视频、有关单位意见文件等);
(四)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审查意见(包括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专家论证意见等);
(五)变更前后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审批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论证、评估、核查、复审的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时限内。
第十四条 超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权限的应急抢险工程等紧急工程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应急抢险工程主要包括滑坡(塌方)、隧道坍塌、结构工程严重破坏影响保通和工程安全等。
第十五条 应急抢险工程按设计变更进行管理,自开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报批手续。报批时,应附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设计变更实施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工程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也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勘察设计,形成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等级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定招标程序选择施工单位。
第四章 管理及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收集汇总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变更实施情况,于每季度末将变更管理台帐和变更实施情况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广西补充规定》核定工程费用。
设计变更预算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和费率等原则上应当与交通(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信息价格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后工程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二)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变更单价;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单位或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初定,最终以财政部门审定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的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由于设计变更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和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和决算,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变更工程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变更行为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办法,不能及时认真履行设计变更职责的,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计入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扣分范围。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计入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分范围。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