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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与施工企业存在股权关系的,建设单位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住建厅:与施工企业存在股权关系的,建设单位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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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免于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项目范围的意见

闽建筑函〔2023〕54号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贵局《关于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问题的请示》(榕建筑〔2023〕115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我厅原则上同意你局关于扩大免于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的意见,对于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存在股权关系的,建设单位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下一步,我厅将继续优化工程款支付担保差异化缴存办法,在保证施工企业工程款权益的前提下,减轻企业负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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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01

实施范围:


  •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02

担保方式和有效期


  • 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


  •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期限届至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之日后30天


03

金额和费用


  •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10%

  •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项目,承包单位应当通过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如实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并上传担保文本扫描件。


04

监督管理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利用省级实名制平台核查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提供担保虚假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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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12省份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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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300万元以上工程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山东省住建厅等多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提出: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 执行。

1、工程款支付担保出具时,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

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30日至180日

2、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保证人。承包单位不得指定具体保证人,担保权益不得转让。建设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投资总额

3、建设单位提供预付款超过合同价款10%(含)的,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时限,不得晚于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30日

建设单位未提供预付款或预付款不足合同价款10%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前,或承包单位进场前,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4、按照工程款支付节点信息,承包单位逾期60日未确认收到工程款并上传收款凭证的,平台将进行预警。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预警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相关阅读:住建厅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西藏:即日起400万元以上工程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的,逾期不改责令项目停工!

2022年8月4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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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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