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交规〔20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两江新区城市管理局、万盛经开区交通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局属各单位,各在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对《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已经我局2022年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局
2023年1月3日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重庆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建立设计变更台帐,并配合检查。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以优化、完善原设计为前提,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约资源、方便施工、保障施工安全、有利环保、利于营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或累计占项目总里程30%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单跨跨径大于150m的特大桥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含2公里)或累计占项目总里程10%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或规模发生变化的;
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4.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5.除特长隧道外其他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型式发生变化的;
7.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8.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9.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位置、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0.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公路工程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其他公路工程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七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制。
(一)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市交通局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1.重大设计变更由市交通局负责审批;
2.较大设计变更由施工图审批单位负责审批;
3.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查, 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三)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审批单位一致的,施工图设计相对初步设计阶段的变更可在施工图审批时一并审批确认。
第八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可向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注明变更理由。建设单位也可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议。其他单位提出设计变更建议的,应征求建设单位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
第九条 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经审查论证确认后,按照第七条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提出变更建议的单位、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拟委托的变更勘察设计单位、预估的造价变更等内容;
(二)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变更设计单位发生变化的);
(四)变更设计方案(含费用估算),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等。
(五)申请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在受理设计变更申请时,应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重大设计变更或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组织质量监督、造价等部门以及有关技术专家对设计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形成备忘录留存。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单位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结论和理由;
(二)是否需要继续开展变更施工图设计;
(三)对拟开展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
(四)对拟委托的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同意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发出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完善设计变更的修编工作,并同时编制相应阶段的变更造价文件。
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应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在编制概算和预算文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变更概算应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计算所有费用。设计变更预算只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
(二)设计变更概、预算文件应依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以及我市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其他专业工程的建安费按相应专业的造价依据计算。材料单价依据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交通造价站”)发布的《重庆市交通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确定,信息价中缺项的参考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并结合市场调查综合取定,均未公布的经市场调查取定。
1.初步设计阶段或工可阶段招标的项目,采用概算批复时采用的造价依据及配套标准、规定和人工工日单价、材料信息价。
2.施工图阶段招标的项目, 采用预算批复时采用的造价依据及配套标准、规定,未批复预算的采用投标截止日期时应采用的造价依据及配套标准、规定;采用投标截止日期时应采用的人工工日单价和已发布的最近一期材料信息价。
3.未包含在合同内的项目红线外的新增工程、因规划调整导致路线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设计变更和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项目,采用设计变更概算、预算送审时应采用的造价依据及配套标准、规定;变更概、预算编制采用送审时应采用的人工工日单价和已发布的最近一期材料信息价,审查采用出具审查意见时应采用的人工工日单价和已发布的最近一期材料信息价。
第十五条 变更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决定是否实施。
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第七条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报审设计变更文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设计单位发生变化的,提交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
(二)设计变更申请书;
(三)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四)变更设计方案(含费用估算),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等。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属于市交通局审批的设计变更,通过评审并修改完善后的概预算文件10日内报市交通造价站审查,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及时向市交通局提交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可先进行紧急抢险处理,24小时内按第七条规定书面报告相关审批部门,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于设计规范要求采用动态设计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应与勘察设计单位在合同中就动态设计范围和内容进行明确,可以按照一般设计变更办理。
前款所称动态设计是指受建设条件限制,难以在勘察设计阶段完全准确掌握地质情况,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要求,需在施工过程中动态查明地质情况,并对施工图设计进行补充、修改或完善的设计方法。
第十九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的资质时,建设单位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范围内,设计变更费用的单价应按照签订的合同确定,合同未约定的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应子目单价或类似子目(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单价的,直接采用合同清单单价。
(二)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基本相同,但计量单位与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可采用换算、类比、内插等方法间接使用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形成变更工程的单价;工程项目变更后有部分工作内容改变,按上述方法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三)若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子目单价的,可以采用本项目其他合同段的相同子目单价的平均价,或参照平均价并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变更工程的单价。
(四)若本合同段及本项目其它合同段没有相同子目或类似子目单价套用的,则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原则进行计算,并按本合同段中标价与最高投标限价的下浮幅度进行调整确定新增单价。
(五)合同清单中有相应综合单价且仅变更材料的,则原综合单价不变,只调整材料价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造价机构应加强公路工程变更造价的过程监督管理,组织设计变更造价检查,对不按规定确定变更单价或存在争议的变更单价进行核查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设计变更降低服务水平或技术标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责令纠正。
第二十三条 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或未及时开展变更设计及施工,并由于以上原因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督促整改或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信用评价规定进行信用扣分,视情节轻重依法通报、取消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信用评价;情节严重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二)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四)未按照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变更费用及单价的;
(五)未按规定将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七条 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详细的一般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责任以及变更办理流程、时间要求等,并作为与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渝交委路〔2012〕32号)同时废止。
附表:
1.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书
2.重庆市公路工程紧急抢险设计变更报告书
3.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审查备忘录
4.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
原文链接:https://jtj.cq.gov.cn/zwgk_240/zfxxgkml/zcwj/xzgfxwj/202301/t20230128_115361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