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27省市发文跟进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 对建设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近日,厦门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
NO.1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
-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要按规定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NO.2
项目负责人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 项目负责人要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对因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NO.3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委托检测费用
- 建设(代建)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
- 建设(代建)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建设(代建)单位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勘察设计周期、施工工期确定后,不得随意压缩。
- 建设(代建)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严禁先施工后变更。
- 建设(代建)单位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
NO.4
强化监督管理
- 对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充分运用记录信用监管行为、约谈企业负责人、行政处罚等方式,加大对质量安全首要责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