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到目前已经收集到全国25省市公路工程运杂费计费依据。
具体包括北京市、甘肃省、广东省、海南省、贵州省、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辽宁省、内蒙古、宁夏、青海、山西省、陕西省、上海市、天津市、西藏、新疆、云南、浙江省、广西和四川。
一、材料预算价格总体说明
材料费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算,按工程所在地的材料价格计算的费用。
材料预算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场外运输消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组成。其中材料原价、运杂费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确定。
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价格。
1、 材料原价:
(1)外购材料:外购材料价格参照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和按调查的市场价格进行综合取定。
(2)地方性材料:包括外购砂、石材等,按实际调查价格或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预算价格计算(新编办中取消);
(3)自采材料:自采的砂、石、黏土等材料,按定额中开采单价加辅助生产间接费和矿产资源税(如有)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应通过调查,编制本地区的材料价格信息,供编制概、预算使用。
2、 运杂费
运杂费是指材料自供应地点至工地仓库(施工地点存放材料的地方)的运杂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费,如果发生,还应计囤存费及其他杂费(如过磅、标签、支撑加固、路桥通行等费用)。
通过铁路、水路和公路运输部门运输的材料,按调查的市场运价计算运费。
外购材料的运距一般应从各市、州、县所在地中心算至工地,当直接采用工程所在地附近的外购材料时,运距应按实际计算,自采加工材料的运距应从料场算至工地。
一种材料如有两个以上的供应点时,都应根据不同的运距、运量、运价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运费。由于概算、预算定额中已考虑了工地运输便道的特点,以及定额中已计入了“工地小搬运”的费用,因此汽车运输平均运距中不得乘调整系数,也不得在工地仓库或堆料场之外再加场内运距或二次倒运的运距。
有容器或包装的材料及长大轻浮材料,应按规定的毛重计算。桶装沥青、汽油、柴油按每吨摊销一个旧汽油桶计算包装费(不计回收)。
材料毛重系数及单位毛重表
3、场外运输损耗
场外运输损耗是指有效材料在正常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耗,这部分损耗应摊入人材料单价内。
如汽车运水泥,如运距超过500km,增加损耗率;袋装0.5%。
4、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是指材料供应部门(包括工地仓库以及各级材料管理部门)在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及工地仓库的材料储存损耗。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以材料的原价加运杂费及场外运输损耗的合计数为基数,乘以采购保管费率基数。勘误
钢材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 0.75%。燃料、爆破材料为 3.26%,其余材料为 2.06%。商品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和各类稳定土混合料、外购的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的预算价格计算方法与材料相同。商品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和各类稳定土混合料不计采购及保管费,外购的构件、成品及半成品的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为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