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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随着住建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相继出台实施,意味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改革告一段落,各省市相继发文贯彻落实。


7月13日,广州市住建局公开征求《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建设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相比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删除这条内容)



工程质量监测

  • 不得以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 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有数字水印、二维码等有效监管标识。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

  • 建设单位落实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迫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
  •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项目估算、概(预)算时,应当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计列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不得将其挪作他用


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 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地上结构等施工进展顺序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可以合并办理
  • 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对工程地下结构部分单独出具审查意见。(此条为新增)


融合监管、联合验收

  • 对实行竣工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牵头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此条有修改)
  • 竣工联合验收可与竣工验收备案合并办理
  • 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要求的单位工程可进行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单位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通过的,可单独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职责

  • 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施工质量直接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 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得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因施工工艺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较:此次修订主要新增内容


加强监管前期勘察设计、检测行为等环节

  • 房屋建筑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统一融合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融合统一监管机制,按照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分级分类实施监管
  •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并根据施工情况定期更新。
  • 将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等级纳入工程质量监理报告,每月报送主管部门
  • 应当实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的工程,应在合同中明确设计和施工要求,并在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阶段进行预评价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

  •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项目应当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 建设单位有权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工程质量保险承保人。
  • 对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签订书面保险合同,组织承保人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和工程竣工验收,承保人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作为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参考
  • 工程质量保险不改变各方建设主体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工期保障

  • 确需调整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质量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论证;调整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的,应相应调整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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