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 签章不全的签证可以计入工程造价
【关键词】
建设工程 签证 工程造价
【案例索引】
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霞浦东方伟业商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3)最高法民终55号】
【上诉事实与理由】
虽然签证(487、497、558-594、595-613)缺少东方伟业公司“分管领导”的签字,但不能仅以上述签证缺少形式要件而否定其实质内容。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上述签章不全的签证,系认定事实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系争签章不全的签证259953元应计入工程造价。
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系争签证单已经全部由监理公司签字确认,虽缺少东方伟业公司相关人员的完整签字,但至少有两名东方伟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对签证单载明工程量予以签字确认。因双方没有特别约定,东方伟业公司内部报签手续不应由一冶集团公司履行,东方伟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26份签证单上的签字确认,应当认定为双方按约定对案涉工程量的确认。故系争签证单所涉259953元应当计入工程造价,原审判决对此节事实未作认定,确有不当,应予更正。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本文来源 :孟令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