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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二字要牢记!8死1伤!这起事故被列为典型案例

此前,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将广东汕尾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列入《节假日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本文将对此事故进行回顾,以示警醒。

广东汕尾陆河县“10·8”较大建筑施工事故


事故详情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



直接原因


1、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也没有与已经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

2、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75%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


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

  • 涉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施工管理混乱。
  • 层层违法转包、分包给没有相关证照和资质的个人
  •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只派出实习生到施工现场收集资料。
  • 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台帐记录造假
  • 未进行图纸会审,未取得《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

2、监理单位:

  • 严重违反规定,工作形同虚设、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聘请无证人员实施监理工作
  •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2人均为挂靠人员,未驻场履职。

3、设计、图审单位:

  • 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审图不到位

4、建设单位:

  •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督促管理缺失。
  • 派出1名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也没有明确其工作职责,导致失管、挂空档。


处理意见



一、9人已被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施工单位法人、副总、包工头、施工安全员、一级建造师、测绘员兼施工员

  •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陆河分公司负责人

二、3人被拘留,其中2人取保候审

  • 施工单位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被拘留;

  • 监理单位实际驻场监理员和实习监理员被拘留,取保候审

三、涉事项目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20名公职人员被追责,主要为建议纪委监委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深刻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

(一)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华,男,本科文化程度,法人兼总经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余某辉,男,大专文化程度,副总经理,负责工程安全工作。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杨某平,男,中专文化程度,涉事建筑的“包工头”,项目实际负责人,事发现场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丘某艳,男,“包工头”杨某平聘请的陆河看守所项目施工安全员,没有持证上岗。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5.黄某长,男,专科文科程度,聘用的一级建造师,其明知其建造师资质及本人姓名被任命为陆河县看守所项目负责人,虽然有要求变更,但仍于聘用期届满时于2020年9月17日,再与施工单位续签聘用合同,但一直未到岗履职,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叶某钦,男,初中文化程度, “包工头”杨某平雇请的测绘员兼施工员,没有持证上岗。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7.吴某旺,男,初中文化程度, 承包陆河县看守所工地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 没有持证上岗,安排无证人员作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2月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二)对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某航,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 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田某,男,涉事工地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彭某栋,男,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刘某专,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实际驻场监理员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5.谢某,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现场实习监理员,未取得监理员相关资质,假冒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三)对设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院长、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建筑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陆河分公司结构设计助理工程师等4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审图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汕尾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兼结构审图师等2人依法实施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建议纪委监委对以下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朱某文,男,陆河县公安局副局长。

2、彭某波,陆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副大队长。

3、刘某进,男,陆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

4、刘某远,男,陆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陆河县看 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

5、丘某肖,男,陆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

6、朱某耿,男,陆河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

7、陈某冲,男,陆河县公安局水唇派出所长

(六)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纪委监委对以下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罗某声,男,陆河县住建局局长

2、黄某军,男,陆河县住建局副局长

3、彭某双,陆河县住建局质安站负责人

4、彭某洲,男,陆河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股负 责人

5、彭某升,男,陆河县住建局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股负 责人

(七)对陆河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陈某勇、罗某新, 常务副县长叶某美作出深刻检查。

2.彭某洁,男,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议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林某毅,男,陆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八)对汕尾市住建局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以下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1、吴某昊,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2、刘某棠,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余某治,男,汕尾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

(九)其他人员的处理意见在陆河县看守所项目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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