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浙江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1、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 已有全省统一示范文本的,各地方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采用电子招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
-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
- 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
-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招标文件公示不少于5日。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交合同副本。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公开合同订立信息。
3、增加招标人自主权利
-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可以不标明排序。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进行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
- 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4、其他
-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
- 对在招标人发包项目中发生过合同违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其在招标人其他项目上的投标行为。
- 被列入严重失信信息名单或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限制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巩固创新试点成果,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快建设高标准招标投标市场,推动我省招标投标工作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登录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fggw.zj.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在2024年1月5日前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处。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俊萍;电话:0571-87052924、87052908(传真);电子邮箱:guojp.fgw@zj.gov.cn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8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优化提升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作用,加快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立体多维监管体系
(一)明确招标投标交易监管权限。
省、市、县(市、区)各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省、市、县(市、区)各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能源等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全链条监管。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监管,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行政监管,加大对招标投标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力度,实现招标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制定本行业(领域)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合理规范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形成贯通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监管机制,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三)推行制度规则目录管理。
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有关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拟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制度文件和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四)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已有全省统一示范文本的,各地方不得自行编制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五)加强招标投标多跨协同治理。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审计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健全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审计监督等的协同衔接,完善案件线索接收、转办和反馈机制,加强案件协查配合,深化信息共享应用,强化对本行业(领域)评标专家的监管,规范专家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持之以恒地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综合治理。
二、推动招标行为规范有序
(六)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
(七)统一招标信息发布媒介。
除国家指定发布媒介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为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媒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还应当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
(八)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文本,并在招标过程中严格落实招标投标“七个不准”。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评审方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九)加大招标文件公示力度。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招标文件在交易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交易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同时将招标文件及其公示情况推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鼓励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十)明确时间计算要求。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三、健全交易竞争择优机制
(十一)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交易场所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优化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应当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在否决投标前就拟否决情形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并书面记录询问情况和投标人反馈情况。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可以不标明排序。
(十三)增加招标人自主权利。
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进行复核和纠正。招标人可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自主研究确定定标方式,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并对中标候选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核对。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在交易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开,评标委员会成员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但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
(十四)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
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同一项目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的,结合相关事实证据,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以上情形应按串通投标予以处罚。
四、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
(十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与合同正本相一致的合同副本,合同中的价格、工期、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内容应当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进行约定。
(十六)落实履约管理责任。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发现中标人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职或擅自更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在招标人发包项目中发生过合同违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其在招标人其他项目上的投标行为,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
(十七)加大履约信息公开。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项目交易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履约情况信息。合同金额变更超过10%、工期延长超过15%、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工验收前变更的应作为合同重大变更情形进行公开并注明原因。
(十八)健全履约信用管理。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合同订立、转包和违法分包、重点岗位人员变更及履职情况、“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合同重大变更等纳入本行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价,明确合同履约严重失信信息的认定条件和信用惩戒措施。被列入严重失信信息名单或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限制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意见自2024年x月x日起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