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1、2023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四位一体”管理模式。
建筑起重机械“四位一体”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保等综合服务由一个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四位一体”单位)统一实施。
2、全市所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维保和拆卸告知等相关业务事项一律通过“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互动系统”),实现网上办理。
3、凡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业务。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存在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应予回避。
文件原文:
各县市区住建局(住交局),江北集中区规建部、经开区规建局、三山经开区城建局,市建管处、轨道(隧道)质安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各起重机械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6月2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前以书面形式(盖章)反馈到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联系人:方平,联系电话:0553-5905124,电子邮箱:sjw5905124@163.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9日
附件:
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建筑起重机械 “四位一体”管理模式
(一)建筑起重机械“四位一体”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下同)、拆卸、维保等综合服务由一个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四位一体”单位)统一实施。
(二)承担“四位一体”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四位一体”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依法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性能、安装、拆卸、维保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并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变更、注销、报废程序,严格落实安拆告知、使用前自检验收、使用中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和巡查检修工作。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总责,应加强对承担“四位一体”单位的安全管理,并与“四位一体”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四)2023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四位一体”管理模式。2023年7月1日前,已安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原安拆、维保单位可以继续提供后期使用过程中的维修保养、定期检查和安拆服务,鼓励推行“四位一体”管理模式。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登记管理
(一)全市所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维保和拆卸告知等相关业务事项一律通过“芜湖市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督管理互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互动系统”),实现网上办理。
(二)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部门、监督机构负责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工作以及各辖区内注册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备案工作,其中市建管处负责市本级(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三山经开区),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住建局、江北集中区规建部、经开区规建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市外建筑起重机械进芜首次安装使用前的信息录入审核工作,由首次安装使用的项目所在地监督机构负责。
1.市内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1)新购入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使用前,应通过 “互动系统”完成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登记,产权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1份;
②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验原件收复印件);
③产品合格证(加盖公章的验原件收复印件);
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加盖公章的验原件收复印件)。
在芜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过安全评估不能满足安全性能要求,或发生设备生产安全事故,不再满足使用要求等情况的,产权单位应到原备案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变更后的首次安装使用前,应通过 “互动系统”完成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登记,产权备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1份;
②原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验原件收复印件);
③产品合格证(加盖公章的验原件收复印件);
④原、现产权单位的转让协议(双方签字盖章);
⑤建筑起重机械产权注销审核表;
⑥新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的验原件收复印件);
⑦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塔式起重机使用期在八年以内的,还须提供最近一次安装检测合格报告;使用期满8年的,产权单位还必须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鉴定合格报告,并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凡超过8年的每年必须提供合格的鉴定报告,方可重新备案,继续使用。
2.市外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录入
市外建筑起重机械进芜首次安装使用前,应参照上述产权备案要求,通过“互动系统”完成企业相关信息录入。进芜建筑起重机械原则上应为出厂3年以内的产品。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维保等过程管控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同“四位一体”单位核验进场设备的相关参数与设备备案证明同一性,且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提供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的设备基础承载力和基础形式,并由“四位一体”单位编制专项方案。属超危大工程范畴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
(二)“四位一体”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实施作业(包含安装、附墙、顶升、加节、降节、拆卸等)前2日须通过“互动系统”报送作业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同步告知项目监督机构,方可实施作业。如实际作业时间与计划不符及调整变更时,应在“互动系统”中提前24小时予以变更,确保实施作业时间准确。
(三)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四位一体”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对作业人员的具体实施过程进行管控,包括对作业工人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督促作业过程按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及时纠正违规作业以及对安装顶升完成的工艺质量进行自检验收等。“四位一体”单位应将技术交底、关键节点作业等过程资料上传“互动系统”,以备抽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应指派专职监理人员现场全程旁站并留有文字图片和视频记录。施工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员账号) “互动系统”上传相关过程资料。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前应将特种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单会同作业方案一并录入“互动系统”。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
(五)“四位一体”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保,并将维保记录和相关维保照片上传“互动系统”。“互动系统”将自动记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维保情况,并发布预警提示。
四、日常使用与维保管理要求
(一)发现有住建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质规〔2022〕2号)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相关吊装作业不得施工。工程建设各方应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并建立相关工作台账。
(二)使用单位负责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做好相关记录,并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租赁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自最后一次整机检测之日起计算)或停止使用超过六个月时,应进行一次定期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测要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标志置于该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五、检验检测管理要求
(一)凡在我市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业务。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存在利害关系的检测单位应予回避。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设备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并向属地监督机构报告。
(三)建筑起重机械初始安装、最终安装高度完成后,应向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申请对设备进行整机检测。起重机械初次安装附着装置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附着装置安装情况进行检验检测。
(四)检验检测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加强检测档案资料管理,及时将相关检测信息上传“互动系统”。
六、有关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分公司(区域性公司)、项目部委派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安拆单位应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并在相应检测检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七、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