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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编号:秦政办规[2017]6号 政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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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pn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对建筑市场主体的约束和激励作用,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类具有建筑业资质企业在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食品和市场监管、法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价、统计和运用的过程。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工作流程,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全面综合评价,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两部分。
  (一)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依法办事、诚信经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表彰、奖励的行为记录。
  主要对工程业绩、科技进步、工法编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绿色节能和表彰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
  (二)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行业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查实,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相应处理的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信息主要依据企业在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工程招投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管理、抗震管理、节能管理、农民工工资管理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其他不良信息主要依据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欠税、欠薪等不良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六条信用信息记录时,信息采集部门应当核实以下相关资料:
  (一)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登记或者备案文件;
  (三)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
  (四)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决定;
  (五)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价和上报;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食品和市场监管、法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系统各级执法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收集、评价并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自行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计。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信用合格、信用较差、严重失信五个等级。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采取计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统计产生。
  信用评价按照《秦皇岛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实施,并结合工作实际适时修订。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结果统计,并确认等级。其中,信用优秀企业得分大于等于100分;信用良好企业得分小于100分、大于等于90分;信用合格企业得分小于90分、大于等于70分;信用较差企业得分小于70分、大于等于60分;严重失信企业得分小于60分。连续两年无业绩的建筑业企业直接列为信用合格企业。
  信用优秀企业及严重失信企业数量原则上均不超过信用主体的20%。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有效期2年:
  (一)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四)发生欠薪信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被税务机关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税收黑名单);
  (六)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如人民法院删除失信信息或出具执行完毕证明材料,则信用评价黑名单同时取消)。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滚动综合前2年信用信息,按统计结果确认等级,每半年在秦皇岛建设网上公布一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互联网查询企业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逐步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日常监管、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和表彰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信用优秀的建筑业企业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降低日常检查频次;
  (二)在表彰评优中,优先予以推荐;
  (三)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方面给予适当比例的政策优惠。
  (四)鼓励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评标时可以纳入一定权重的信用分。
  第十五条对信用较差的建筑业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加大检查频次,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二)取消有关评先评优资格;
  (三)取消优惠政策支持;
  (四)约谈企业负责人;
  (五)重新审核安全生产许可相关条件;
  (六)依据职责权限,审核其资质条件,并暂停相关资质增项。
  第十六条对严重失信的建筑业企业,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黑名单”,通报全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严重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实行联合惩戒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有关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信用信息收集、评价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审查责任,并对提交虚假信用信息的建筑业企业,按照《评价标准》予以减分。
  第十八条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否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食品和市场监管、法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的不良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或上级政府、部门有新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秦皇岛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附件:

秦皇岛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分项类别 评价内容 记分依据
  1.1工程业绩
  1.1.1、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产值累计每500万元 分值0.1 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单)原件
  1.2科技进步奖
  1.2.1、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每项 10 获奖证书、有关文件原件
  1.2.2、国家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每项 6
  1.2.3、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每项 4
  1.2.4、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每项 2
  1.2.5、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每项 1
  1.3工法编制
  1.3.1、国家级工法,每项 2 有关文件原件
  1.3.2、省(部)级工法,每项 1
  1.4工程质量获奖
  1.4.1、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每项 10 获奖证书、有关文件原件
  1.4.2、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每项 8
  1.4.3、国家优质工程银质奖,每项 5
  1.4.4、河北省建筑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每项 3
  1.4.5、河北省优质工程,每项 2
  1.4.6、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每项 5
  1.4.7、河北省省优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每项 3
  1.4.8、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建筑幕墙、公共建筑装饰设计),每项 5
  1.4.9、河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每项 2
  1.4.10、秦皇岛市优质工程,每项 1
  1.5安全文明施工获奖
  1.5.1、国家级或相当于国家级文明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每项 8 获奖证书、有关文件原件
  1.5.2、省级或相当于省级文明工地,每项 3
  1.5.3、市级或相当于市级文明工地,每项 1
  1.6绿色节能
  1.6.1、国家级示范工程 10 获奖证书、有关文件原件
  1.6.2、绿色建筑创新奖 5
  1.6.3、绿色建筑三星级 3
  1.6.4、绿色建筑二星级 1
  1.7表彰
  1.7.1、受到国务院表彰,每次 8 获奖证书、有关文件原件
  1.7.2、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表彰,每次 5
  1.7.3、受到省级主管部门、市委市政府表彰,每次 2
  1.7.4、受到市城乡建设局、县(区)委、政府表彰,每次 1
  2.1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2.1.1、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没有纳入绿色通道项目)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每次 —6 监管部门下达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2.1.2、转让、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每次 —10
  2.1.3、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每次 —10
  2.1.4、未取得施工许可,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而拒不整改的,每项 —10
  2.2工程招投标
  2.2.1、未经招投标程序私自承揽应招标项目的,每次 —10 监管部门下达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2.2.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每次 —10
  2.2.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每次 —10
  2.2.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每次 —10
  2.3工程质量
  2.3.1、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每项 —5 监管部门下达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相关文书
  2.3.2、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每项 —5
  2.3.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每项 —5
  2.3.4、不按规定参加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活动的;在工程质量缺陷处理过程中,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意见的;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造成群体性信访事件的,每项 —10
  2.3.5、检验批、分项和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每项 —3
  2.4工程安全
  2.4.1、被责令停工而拒不执行,每次 —5 监管部门下达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2.4.2、由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每次 —3
  2.4.3、由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每次 —3
  2.5抗震
  2.5.1、因施工原因造成在建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要求未予改正的,或不按整改通知书、停工通知书执行的,每次 —5 监管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工程抗震措施专项检查整改通知单》、《工程暂停施工通知书》
  2.5.2、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的,每次 —3
  2.5.3、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每次 —3
  2.6节能
  2.6.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或列入国家、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每次 —5 监管部门下达的《秦皇岛市墙改和建设节能办公室责令整改通知书》、《秦皇岛市墙改和建设节能办公室责令停工通知书》
  2.6.2、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的,违反国家、省相关规范、规程、标准一般性条文规定及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每次 —5
  2.6.3、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每次 —5
  2.6.4、对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拒不执行的;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每次 —10
  2.7农名工工资管理
  2.7.1、未按规定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的,每次 —2 实际检查结果、相关凭证
  2.7.2、不按规定使用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每次 —2
  2.7.3、提前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每次 —10
  2.7.4、不按规定补缴提前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每次 —10

  2.8拖欠农民工工资
  2.8.1、由于欠薪发生赴北京信访,每次 —10 有关信访文件或信访登记表
  2.8.2、由于欠薪发生赴石家庄信访,每次 —7
  2.8.3、由于欠薪发生围堵市政府信访,每次 —4
  2.8.4、由于欠薪发生10人以上的群体上访案件,情况属实且不积极解决的,每次 —6
  2.8.5、由于欠薪发生10人(含)以下的上访案件,情况属实且不积极解决的,每次 —4
  2.8.6、由于欠薪发生的上访案件,情况属实但积极协调解决的,每次 —2
  2.9其他不良信息
  2.9.1、受到住建部、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 —10 有关部门正式文书
  2.9.2、受到河北省建设厅、秦皇岛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 —8
  2.9.3、受到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 —5
  2.9.4、施工企业提交虚假信用信息及证明材料的,每次 —5
  2.9.5、不按时纳税造成欠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每次 —3
  2.9.6、不按时纳税造成欠缴税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每次 —5
  2.9.7、被人社部门认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每起参照第2.8项扣分
  2.9.8、被食品和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每起 —5
  2.9.9、法院有建筑业相关未执行案件的,每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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