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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编号:徐政办发[2018]4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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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8]4号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下发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增强业主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建立健全维修资金的多方监管机制,切实保障维修资金在保障民生、提升群众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高效作用,努力建设宜居环境。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稳妥”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便民、利民的重要作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多方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市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参与的多方监管体系;建立由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社区居委会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体系;开通微信公众号等信息渠道,建立业主可随时查询的业主监督体系。 

  2.明确职责,加强监管。维修资金代管部门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防范风险,从缴存、使用和增值分配等各个层面落实对维修资金的监管。 

  3.提高效率,重心下移。维修资金的代管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业务指导,做好使用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企业备选库管理工作,下放使用管理权限,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业主申请使用,确保应修尽修。 

  三、工作措施 

  (一)成立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监管委员会主任委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委员,市财政、审计、物价、房管、建设、经信、质监、法制、金融、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委员。监管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情况,研究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重大事项,解决监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具体履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职责机构的监督。此项工作由市物业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要建立年度目标考核机制,规范重大项目支出的审批程序,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 

  (三)进一步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储公平竞争机制。为保证资金的存储安全,确保资金收益的最大化,本着依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维修资金定期存款询价管理制度,使资金在各银行的存款比例更科学、稳妥,尽可能防范风险,竞争性选择银行定期存储。 

  (四)建立健全维修资金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在专户管理银行各网点缴存、支取维修资金及网络查询维修资金功能。 

  (五)定期开展监督和审计工作。市审计部门每年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务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提交监管委员会,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下放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为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应修尽修,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方便业主申请使用,将市区除统筹部分外的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下放,由各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维修资金使用的受理、审核、协调等日常管理工作;市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对市区维修资金使用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资金拨付。 

  (七)聘请群众监督员。面向市区公开聘请一批由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区居(村)委员会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等组成群众监督员,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质询,提出意见和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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