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965-0588

《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政策编号:穗工信规字〔2017〕1号 政策状态:现行
客户评分: 政策价格: 免费
类型: 更多精彩微信扫描右边二维码进行关注!
摘要: 广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ng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穗府〔2016〕4号),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不断提高我市工业和信息化的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转型升级,设立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我市工业和信息化的产业创新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库和专家库;会同广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安排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报批;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报批和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组织、初审上报、实施监督和验收等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

承担股.08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申报资金项目,对申报项目和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及验收,主动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工业转型升级及重点产业培育。支持“广州制造2025”十大重点产业领域的培育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支持发展创新型企业、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团队和创新载体行动计划的贯彻实施;支持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和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以及质量体系建设、品牌培育、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扶持壮大骨干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二)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支持智慧广州建设,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软件和信息服务、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网络安全等产业发展;支持工业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及管理体系建设。

(三)服务型制造培育。鼓励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延伸和提升价值链,支持工业设计、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四)新业态培育。支持企业通过产业融合、产业链整合、区域分工、组织方式变革等形成新的生产经营形态或商业模式。

(五)中小企业发展。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提升中小民营企业市场开拓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六)国家、省支持我市重大项目按照规定给予的地方配套。

(七)市政府、市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专项资金可以采取事中补助、事后奖补、奖励、风险补偿、设立基金、股权投资、贴息、保费补贴、融资租赁租金补助、担保费补助、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

第九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预算支出责任制度,综合考虑各领域内项目申报、评审等实际进展情况,根据时间进度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对于单项执行进度明显低于专项整体执行进度的,可在本专项资金内予以统筹,对单项执行进度连续两年明显偏低的,可调减相关领域预算额度。

第十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根据项目库、年度预算安排及重点支持领域等,在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当明确专项资金申报对象和条件、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申报程序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均可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工信主管部门(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并与区财政部门联合出具推荐意见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经管理平台申报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前置审核,并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

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对通过前置审核的项目,一般可采用会同市财政局通过专家评审、现场核实、专家诊断、竞争立项、集体研究等方式选择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将拟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名称等通过网络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列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按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涉密项目按照国家、省、市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具体项目资金安排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专款专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原项目申报流程报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中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区可以根据各自区域的特点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或安排配套资金,支持本区工业和信息化的产业创新发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