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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政策编号:珠规建房规[2018]3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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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珠规建房规[2018]3号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取使用行为,维护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不动产首次登记前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预售人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遵循“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套账户”的原则,预售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广东省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整个项目鸟瞰图; 

  (三)商品房屋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督管理协议原件; 

  (四)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开发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证明书原件,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销售价格表并加盖公章; 

  (七)合同目录并加盖公章; 

  (八) 

  (1)项目合同分栋表(该项目部分办理预售且使用不同套监管帐号的,或与同一施工方签定两本以上合同,填此表); 

  (2)各种需拨付款的印有印花税章的合同原件; 

  (3)合同需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4)施工方提供法定代表人及其签名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九)项目工程建设总费用及工程分部费用明细表; 

  (十)项目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上述资料发生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提供变更后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在商品房预售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非监管账户,而应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直接存入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后,各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该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不得直接划扣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内容、金额拨付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不得支付现金。各银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擅自划扣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资金。 

  第十条 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汇总后,提供给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预售资金拨付 

  (一)第一阶段: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累计进账总金额原则上按10%预留,90%拨付。所有拨付款项应根据施工合同(加盖地税局印章)用于支付商品房屋项目工程进度款、购买商品房屋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施设备及法定税费(除法定税费外同时提供同额度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不得挪作他用。监管银行应当依据主管部门的同意拨付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将资金拨付给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约的指定合同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 

  (二)第二阶段: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范围内建设工程进度可实行分步解除监管: 

  (1)完成封顶,留存封顶预留额度(毛坯房的封顶预留额度为2500元/每平方米乘以预售面积,精装房的封顶预留额度为4000元/每平方米乘以预售面积),其余金额给予解除; 

  (2)完成《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手续后,留存竣工备案预留额度(竣工备案预留额度为1000元/每平方米乘以预售面积),其余金额给予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商品房地产产权属证明书》手续)后,解除对监管账户的监管。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因特殊情况解除商品房买卖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书面通知监管银行退回该部分房款。商业银行收到通知后,按程序退回该部分房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退房退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共同签署的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退款购房人的收款帐户;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有明确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的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 

  (四)拟申请退还的购房款存入监管帐户的凭证;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建设主管部门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可暂停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示,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网签和预购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监管银行违规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得再从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情况告知银行业监管部门,由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罚,或暂停其预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业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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