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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规定》

政策编号:通住建工发〔2018〕15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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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施工过程结算,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关于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遏制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建设项目资金到位应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严禁将带资承包、以房屋抵工程款等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第三条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到位率达不到第二条规定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可以采取以项目抵押、业主担保、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提供合同履约担保,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

第四条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建设资金不到位又不能提供有效期与项目工期一致的银行保函或其它合法有效担保的工程项目,要实施重点监控。一旦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并监督其整改到位,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一律进行停工整改。

第五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确保工程款按时支付。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财【2004】369号),施工过程进度款结算可采用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和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两种方式。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工程款。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第七条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划拨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不得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九条新开工程要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坚决打击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现没有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项目,除立即停工外,还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记不良行为记录;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建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和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承接项目的施工许可申请。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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