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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

政策编号:内政办字〔2018〕25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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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拖欠农牧民工工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png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工程建设领域等易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形成组织领导有力、责任分工明确、制度机制健全、监管落实到位的治理格局。到2018年底,实现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实名制管理覆盖率、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牧民工发放工资银行发放率、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到2019年底,各项长效措施和各项指标全部达到100%;到2020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目标。

  二、主要制度

  在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的基础上,配套建立健全“两金三制”等制度,以及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办法,构建形成针对性强、具有集成效应的“1+N+X”治欠报支制度体系。

  (一)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地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投规〔2018〕1号)要求,不断完善应急周转金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管理制度,明确政策目标、储备金额、发放标准、垫付追偿、资金核销、绩效管理等内容。应急周转金要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二)工资保证金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明确政策目标、缴存对象、金额比例、启用程序、绩效管理等内容。各类建筑业企业须在本企业开设的银行工资代发账户中缴存相应数额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

  (三)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农牧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等分离机制,明确工程款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条件、实施分账管理报备、分账比例、管理程序、监管责任、惩戒措施等内容,不断提升管理效能,避免因工程款拨付问题导致拖欠工资。

  (四)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对企业落实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监督工作,明确农牧民工身份信息、劳动合同订立及履行、劳动考勤、工资结算支付等监督内容,实行动态监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五)银行按月足额代发工资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建设领域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并监督企业实施,确保农牧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各类企业要认真做好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工作。

  (六)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施工企业落实施工现场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公开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确保公示信息全覆盖。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七)联合行政执法制度。一是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各地区每月要对建设工程项目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采取领导包区块、专职人员包项目的方式,对施工单位进行全程监督,做实监督每个环节;要开设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日常受理专门窗口,抽调专人,公开受理事项和受理范围,实施多部门联合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二是加强依法行政和失信惩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明确执法范围和执法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对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规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的社会公布制度,对公布的权限、违法内容、事项、审查、方式、时机、备案、通报、惩戒、异议的复核和处理等进行严格规范,确保公布的针对性、合法性和时效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同志牵头负责、多部门综合治理、信访部门按职责分工协转、督查部门跟踪问效、绩效考核激励约束、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组织领导体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要每季度组织召开专题形势分析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治欠保支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业治理、加大力度、集中整治、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不断完善部门协调机制,细化部门职责,加强配合联动,形成治理欠薪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开展绩效考核。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和细则,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增加考核项目分值权重,组织实施考核,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对成效突出的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推动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属地监管责任有效落实,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三)强化源头治理。一是要强化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建设单位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负责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二是要强化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款拨付担保制度并抓好落实,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有效预防工程款拖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制度,认真审核资金申请资料,明确规范资金专账管理,对资金拨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严禁政府工程项目以各种方式要求建筑企业带资承包,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三是要严格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领域计价体系标准,完善工程全过程计价依据体系、共享计价依据编制、重点领域造价编制、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市场和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等机制,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强化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确保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资问题。

  (四)处置突发事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和要情报告制度,健全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及时报告、及时开展调查、及时控制事态、及时妥善处置。要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作用,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牧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五)严格督查问责。各盟市要对照考核评分细则,督查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拨付、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清单和追责等制度落实情况,于每月结束后3日内将重要指标落实情况,经分管副盟市长签字后,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开展专项检查、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地见效。要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问责制度,对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的项目要实施倒查,针对监管环节存在的问题依法追责问责。

  (六)强化能力建设。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将劳动保障监察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经济发展和执法强度相适应。严格落实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完全脱钩,严禁下达和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七)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对各类新闻媒体及互联网反映的欠薪问题,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快速核实处理,准确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农牧民工争议案件处理绿色通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农牧民工普法、“法律六进”等主题活动的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务工农牧民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共同营造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氛围。

 

  附件: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配套制度.pdf

  2018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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