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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编号:宁政办发〔2018〕40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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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市、县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与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和平安创建考核等考核内容相结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以平时调研、督查等掌握情况为重要评价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各市、县政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指标完成情况,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等。

    第六条  对自治区相关部门考核主要包括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对本行业(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督导检查情况和工作成效等。

    第七条  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考核规定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三章  实施步骤

    第八条  考核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治区考核实施阶段。(考核年度1月―12月)

    1.工作推进。各市、县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对照考核方案和细则,健全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各类用工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保障措施,推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深入开展。

    2.实地核查。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市、县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3.综合评定。年底前,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县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出考核意见,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迎接国家考核检查阶段。(考核年度次年1月―3月)

    1.自查自纠。各市、县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对照国家和自治区年度考核方案和细则,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进行总结,于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报送至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全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自查报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月底报送至国家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市、县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准备迎检。各市、县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做好迎接国家考核检查准备工作,对照考核细则,逐项准备工作资料备查,备查资料要统一装订成册,目录与资料相一致。2月底前,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县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迎接检查准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九条  考核对象按设区的市本级、市辖区、川区县(市)、山区县(区)、自治区相关部门进行分类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30%、良好等次55%左右、一般等次不低于15%的比例。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次为优秀等次: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排名靠前。

    第十二条  考核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县政府考核等次为一般等次:

    1.发生2起及以上社会投资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

    2.发生1起及以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在考核年度中未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协调配合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影响全区整体工作推进的,考核等次为一般等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和平安创建考核依据之一,由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市、县政府通报,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县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县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由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

    第十六条  考核等次为一般等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有关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市、县政府于约谈后2周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自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在国家考核检查中,由于组织领导不得力、资料准备不充分、问题整改不到位等原因影响全区考核总体成绩的市、县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严肃问责,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等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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