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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督查工作的通知》

政策编号:粤河长办函[2018]103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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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河长制,湖长制


广东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督查工作的通知



粤河长办函[2018]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河长制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决策部署,压实各级河长湖长责任,推动河长制湖长制“见行动”“见成效”,现就进一步加强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督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原则和形式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采用县自查、市核查、省抽查的方式,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督查。定期督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年中和年底各不少于1次。今年7月20日前,各地级以上市要组织开展一次对所辖县(市、区)的全覆盖督查。 

  省抽查、市核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督查工作人员)、“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明督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督查内容 

  (一)河长湖长体系建立情况。包括河长制湖长制“四个到位”落实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调整后,是否及时做好河长湖长调整、公告等工作情况。 

  (二)各级河长湖长巡河履职情况。包括河长巡河巡湖、工作部署、问题督办等情况。 

  (三)督导检查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包括是否按要求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历次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四)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行动情况。重点包括水面漂浮物清理、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和河湖执法等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五)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河湖名录调查及电子标绘、“一河一档”建立、“一河一策”编制等工作情况。 

  (六)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全国河长制湖长制信息系统填报、“广东智慧河长”微信平台河长入驻使用情况,公众投诉及问题处理情况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检查是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各级河长湖长要充分发挥督查工作的重要作用,组织指导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认真开展督查工作。要坚持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明督与暗查相结合,坚持“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真督实查,督过程、督细节、督绩效。 

  (二)加强整改落实。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督查工作开展情况,列出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把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贯穿于督查全过程,确保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加强监督问责。对在督查中发现的河长湖长及责任单位履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等措施,督促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市组织开展的督查工作情况,要于督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河长制办公室(今年7月份开展的督查情况,请于7月31日前报送),督查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将作为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广东省河长制办公室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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