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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编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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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厅直属各单位,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各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办: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府厅发〔2O18〕11号)转发给你们,请对照考核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8年2月27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12日

江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C2OIfl96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实施,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自查。各设区市、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I月底前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设区市、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2月底前,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吝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并进行综合排名,报省联席会议审议。

第八条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联席会议向各设区市、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设区市、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中发现的违纪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送有关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或者党的工作部门。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联席会议对该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省后2名的设区市、全省后1名的省直管试点县(市);

(二)发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三)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被约谈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各设区市可参照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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