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965-0588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编号:津交发〔2018〕27号 政策状态:
客户评分: 政策价格: 免费
类型: 更多精彩微信扫描右边二维码进行关注!
摘要: 天津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港航局、公路处、高速处、招标站、定额站、建设服务中心、各区(建设)交通(公路)局,各公路水运建设、施工、监理有关从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等12部门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19号)、《关于印发贯彻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7〕26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和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6号)的要求,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的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有关意见:

一、明确工资支付责任

(一)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合同标段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1.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企业必须核验分包企业的资质,按照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条款,并报建设单位备案审查。

2.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用工的管理,因总承包企业未有效落实实名制管理、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要承担连带责任。

3.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否则,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因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二)建设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负全责。因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招用无资质队伍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监理企业要全面掌握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加强分包管理,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做好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发现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立即整改,未及时整改的应向建设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用工管理

(一)加强用工合同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先签合同后进场施工,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与农民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工资金额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对短期临时性用工(30日内),要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二)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台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进场时间、出勤情况、退场时间、工资卡号、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

(三)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为畅通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渠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公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施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三、规范工资支付

(一)实行施工总承包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账户,分包企业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签字确认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审核后直接将工资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账户。短期临时性聘用的农民工工资可采用现金支付。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将合同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工资。合同工程结算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施工单位可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

四、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在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监理下达开工令前,及时向建设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采用无条件银行保函或现金的方式缴纳,其中采用现金方式缴纳的,可存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三方共管账户中。

(二)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缴存

1. 合同价款3000万元以内的,保证金按照30万元缴存。

2. 合同价款3000万元至1亿元的,保证金按照合同价款1%缴存。

3. 合同价款1亿元以上,保证金按照100万元缴存。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保证金缴存比例:

(1)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且一年企业信用评价等级A、另一年信用评价等级AA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50%缴存保证金。

(2)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且连续两年企业信用评价等级AA的企业,可免缴保证金。

(3)上述两种情形的施工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建设单位多个项目、多个施工合同的,累计缴存保证金不超过100万元。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高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

(1)近三年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近三年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评定为C级及以下的,或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农民工工资管理和支付不规范的企业,工资保证金缴存上浮一倍。

(2)对拒不缴纳工资保资金的,建设单位可从动员预付款中直接扣减,工资保证金缴存上浮一倍。

(3)近三年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集访、群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工资保证金缴存上浮两倍。

(三)施工企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时,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并督查其限期支付。施工企业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职责超过规定期限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30日内,按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返还工资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退还或延期退还工资保证金:

1. 经审核,所属工程项目原有欠薪案件没有解决的。

2. 在办理返还过程中,发生欠薪举报投诉,经核查属实的。

3. 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但施工期间因欠薪问题引发群体上访的,以及欠薪责任单位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解决欠薪问题的,可以延期返还,最长不超过1年。

五、强化监督,加大处罚力度

(一)各区(建设)交通(公路)局要严格落实建设领域劳务用工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内公路工程实施有效监管,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责令违规企业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或移交辖区内人力社保部门。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项目评分中扣2分;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农民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每发生一次,施工企业年度信用评价总分中扣3分;对引发集访、群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记入黑名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对于以非法讨薪名义讹诈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的恶劣行为,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建设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曝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暂缓其新开工项目审批工作。

 

 

 

2018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  √津交发〔2018〕27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公路水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微信咨询
微信咨询
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
咨询热线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