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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政策编号:湘办〔2017〕13号 政策状态: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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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筑牢“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湖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现就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筑牢“一湖三山四水”生态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湖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现就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紧紧围绕建设“五个强省”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部署,以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为主要目标,以湘江保护“一号重点工程”及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重点,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强化规划约束,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河湖资源,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及相关部门职责,整合各方力量,协调推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河湖管理保护负主体责任,省、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跨区域协调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并做好河长制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河湖实际,统筹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因河施策,系统治理,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保障治理长远效果。

  坚持城乡统筹、水陆共治。加强区域合作,统筹城市与农村发展需求,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推进,水域与陆地共同治理,充分发挥河湖综合功能。

  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科学规划,严格执法,切实发挥河长制作用。

  (三)总体目标。坚持流域与行政区域相结合,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强化河湖管理保护责任,创新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实施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四水协同、江湖联动,有效修复和恢复河湖生态功能;加快实现“水系完整、水量保障、水质良好、河流畅通、生物多样、岸线优美”的目标,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坚实保障。

  二、组织形式

  (一)组织体系

  省委、省政府成立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简称省河长制委员会),委员会由总河长、副总河长及委员组成,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省委副书记、省长担任总河长,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及分管水利副省长担任副总河长;省领导分别担任湘江、资水、沅水、澧水干流和洞庭湖(含长江湖南段)省级河长。省河长制委员会成员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电力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市州河长组成。省河长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河长办)设在省水利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水利厅主要负责人兼任。

  各市州、县市区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和河长制办公室。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该行政区域内河长,同级负责人担任相应河流河段河长。

  (二)工作职责

  1.委员会职责。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和办法,审核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组织开展综合考核工作,统筹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2.河长职责。总河长组织领导全省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相应河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省直有关单位履行职责;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河长负责组织所辖河流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3.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4.河长办职责。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以当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加强监管和考核。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核定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坚决遏制不合理新增用水,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支撑和保障。坚持节水优先的方针,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配置,全面提高工业、农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社会。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建立河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严格水域、滩涂、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开展水流产权确权登记试点,依法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杜绝不符合河道功能定位的涉河开发活动;按照保护生态、管控结合、等效替代的原则,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制度,严格禁止建设项目非法占用水域;健全“政府主导,水利主管,部门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按照“省授权、市审批、县监管”的原则全面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标准,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建立“以水控陆”的入河湖排污管控倒逼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水污染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等,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督促实施入河湖排污口综合整治,确保污水排放满足环境容量和标准要求。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环境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质水环境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监管网络,按规定发布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河道保洁工作机制,按照“控源头、清河道、重监管”的要求,做好日常巡查和检查,落实河湖清障、绿化和保洁等日常管护工作。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积极推进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流域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逐步实现江边退耕还林、还绿,提高岸边生态水平和环境自净能力。加大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和洄游通道修复力度,稳步实施退田还湖、退渔还湖,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连通河湖水系,采取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河流最小生态需水要求。严格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开展流域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体系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时管理体系建设。

  (六)加强执法监管。制定河湖保护、河道采砂、水域和岸线保护等法律法规,完善技术标准。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河湖和水利工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和水利工程运行状况动态监管,四水干流及主要支流要逐步建立监控系统,及时制止河湖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实现基础数据、涉河工程、水域岸线管理、水质监测等信息化、系统化,确保河湖安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河长制工作方案。明确河湖名录,5公里以上河流、10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含水库)在2017年底全部建立河长制责任体系。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分年度确定治理目标,推动河长制全面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河长制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等相关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情况。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三)严格考核问责。各行政区域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防汛抗灾责任制落实的重要依据。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

  (四)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重点保障水质(含地下水)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确权划界及专项行动等。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和保护。

  (五)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河长制管理的社会监督力度,河长名单要在媒体上统一公布,要在河湖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拓展环保志愿者服务,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治理和管理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加强新闻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增加社会各界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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